1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判斷主體及其標準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審查要點】
★ 1.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主體是一種標準的認定,“他”既不是作為自然人的一般消費者,也不是作為自然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普通設計人員。
★ 2.一般消費者是一種標準,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從知識水平上講,對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或者近似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
(2)從認知能力上講,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分辨的能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
【注意事項】
一般消費者的確定是判斷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以及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的前提。一般消費者不適合以具體個體的標準來認定。
【規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2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認定
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
【審查要點】
★ 1.我國專利制度保護的外觀設計是以產品為載體的,不存在脫離產品、獨立存在的外觀設計。確定被訴侵權產品和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的種類產品,是判斷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前提。
★ 2.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 3.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注意事項】
《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只是判斷時的參考因素之一,不能作為確定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的直接依據。
【規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3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的認定
外觀設計侵權判定,在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基礎上,還應審查被訴侵權產品所采用的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專利外觀設計是否屬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
(一) 整體視覺效果標準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審查要點】
★ 1.整體視覺效果標準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區別于商標近似所采用的混淆、誤認標準。
★ 2.應當對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征進行分析比對,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后作出判斷。
★ 3.比對時,可對被訴侵權設計和授權外觀設計的異同點進行客觀、全面的總結,逐一判斷各異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造成影響的顯著程度。
★ 4.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在比對時應當不予考慮。
★ 5.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在比對時應當不予考慮。
★ 6.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同類產品中的慣常設計對于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弱。
★ 7.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 8.如果一般消費者經過對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的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為二者的區別僅屬于下列情形,則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構成近似:
(1)其區別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
(2)其區別在于使用時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但有證據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設計對于一般消費者能夠產生引人矚目的視覺效果的情況除外;
(3)其區別在于將某一設計要素整體置換為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
(4)其區別在于將對比設計作為設計單元按照該種類產品的常規排列方式作重復排列或者將其排列的數量作增減變化;
(5)其區別在于互為鏡像對稱。
★ 9.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差異較大,應當認定兩者不相同也不近似。
【注意事項】
判斷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以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為標準,而不以是否構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為標準。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一種發明創造,而不是用以識別外觀設計產品來源或者出處的標識,因此,無須以是否導致對產品來源的混淆作為判斷的出發點。
【規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二) 設計要點對于近似判斷的影響
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審查要點】
★ 1.設計要點系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表述用語,與區別設計特征語義相同,與此相對應的是現有設計中的慣常設計。
★ 2.設計要點比對應被納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中,作為整體視覺效果判斷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 3.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一般情況下相對于其他設計特征,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但如果設計要點在于產品正常使用時不容易見到的部位,則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影響較弱。
★ 4.如果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了外觀設計專利的全部設計要點,通常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屬于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相反,如果被訴侵權產品未使用權利人外觀設計專利的全部設計要點,則一般不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屬于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
【注意事項】
外觀設計侵權比對中對于設計要點的強調,系對外觀設計專利授權中創造性要求的回應,但外觀設計侵權比對區別于發明和實用新型,設計要點比對僅是整體視覺效果標準的重要因素,并不必然屬于決定性因素。
(三) 顯著部位對近似判斷的影響
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審查要點】
★ 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應結合產品的類型、具體使用情況、消費者的使用習慣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同產品,其視覺要部往往存在差異。
★ 2.產品正常使用時不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即使包含了專利的設計要點,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也較為有限。
【規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四) 判斷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
【審查要點】
★ 1.設計空間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引入的概念。一般理解,設計空間是指設計者在創作特定產品外觀設計時的自由度,受到現有設計狀況的影響。
★ 2.設計空間的認定,有賴于當事人的舉證,需結合當事人對于現有設計的舉證情況予以綜合判斷認定。
★ 3.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規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4特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和裁判規則
(一) 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侵權的認定
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審查要點】
★ 1.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及以上屬于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 2.一件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一般包含多項獨立的套件外觀設計,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明確其主張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全部套件還是部分套件。
★ 3.權利人主張多項套件外觀設計作為權利基礎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設計內容與其主張的各項套件外觀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
★ 4.成套產品的侵權比對仍采取單獨比對的原則,而不是將各項外觀設計組合起來進行比對,只要被訴侵權產品與成套產品中的任一項套件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即構成侵權。
【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的區別。假如各個組件需要組合在一起才能發揮產品所具有的使用價值,缺少單獨使用價值的不是成套產品,應當是組件產品。
【規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 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二) 組件產品外觀設計侵權的認定
【審查要點】
★ 1.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構成的一件產品。
★ 2.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3.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4.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規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 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三) 變化狀態產品侵權的認定
【審查要點】
★ 1.變化狀態產品,是指在銷售和使用時呈現不同狀態的產品,通常情況下產品不同狀態的變化是可以循環反復的。
★ 2.變化狀態產品以專利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變化狀態圖確定保護范圍。
★ 3.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4.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規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 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四) 相似外觀設計侵權的認定
【審查要點】
★ 1.相似外觀設計,是指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并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
★ 2.一件相似外觀設計一般包含多項獨立的設計,各項獨立設計的區別點在于局部細微變化、該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明確其主張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具體哪一項或者哪幾項獨立設計。
★ 3.侵權比對時,應將被訴侵權設計與原告主張保護的獨立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
★ 4.只要被訴侵權產品與獨立設計中的任一項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即構成侵權。(來源:上海知產法院)